律师担任管理人是否适用回避?


在法律事务中,律师担任管理人时,是存在适用回避情形的。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这一问题。 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等法律事务里,管理人就像是一个“大管家”,负责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等工作。其职责重大,需要公正、客观地履行。 关于律师担任管理人适用回避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这里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就涉及到律师担任管理人可能需要回避的关键情况。 那么,如何判断律师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一)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三)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五)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同时,该规定第二十四条也指出,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一)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二)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律师担任管理人适用回避的情形规定得较为细致,目的就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等相关法律事务能够公正、公平地进行。如果律师存在上述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情形,就应当回避,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程序的严肃性。所以,当在实际情况中遇到律师担任管理人的情况时,相关当事人有权依据这些法律规定,对律师是否应当回避进行审查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