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有哪些违法行为?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本应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如果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首先,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行贿是指律师为了让司法工作人员对案件作出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处理,给予司法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介绍贿赂则是指在律师和司法工作人员之间牵线搭桥,促成行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其次,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也是不被允许的。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如果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通过威胁、引诱等手段让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会严重干扰司法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再者,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同样属于违法行为。这种行为破坏了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最后,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也属于违法行为。法庭和仲裁庭是严肃的司法场所,任何扰乱秩序的行为都可能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总之,律师作为刑事辩护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履行职责。一旦出现上述违法行为,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破坏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