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个人所得税扣除有哪些规定?


律师个人所得税扣除规定需要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来确定。首先,我们先明确一下个人所得税扣除的基本概念。个人所得税扣除就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个人的收入总额中减去一些法定的项目,剩下的部分才需要按照相应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律师而言,这些扣除项目同样适用。 费用六万元是每年固定的扣除额度,这意味着如果律师一年的收入在六万元以内,通常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专项扣除主要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比如,律师每月按照规定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费用,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可以扣除的。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如果律师有子女正在接受教育,那么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如果律师本人在进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可扣除400元,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此外,根据律师行业的特点,律师可能会有一些与业务相关的费用支出。对于合伙人律师,根据相关规定,其办案费用或者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不得再扣除其收入30%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而对于雇员律师,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