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权是怎样的?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阶段是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的关键时期,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了解案件情况的重要环节。下面就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权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这就从法律层面赋予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律师行使会见主动权的基础。 对于一般案件,律师凭借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直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也就是说,在这类案件中,律师有较大的主动权,只要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就能够相对顺利地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法律帮助。 然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律师会见。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会见主动权受到一定限制。侦查机关许可的,律师可以按照规定进行会见;如果侦查机关不许可,律师则需要等待相应的时机或者按照侦查机关的要求开展后续工作。 此外,律师在会见过程中也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和纪律。比如,会见应当在看守所内的会见场所进行,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使用等。如果律师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面临相应的处罚,同时也会影响其后续行使会见等权利。 综上所述,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权具有一定的法律保障,但也会受到案件性质等因素的限制。律师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行使权利,以确保既能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能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