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国有企业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盗卖国有资产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


在探讨租赁国有企业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盗卖国有资产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贪污罪的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对于租赁国有企业的人员,判断其是否构成贪污罪,关键在于其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如果租赁国有企业的人员,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该国有企业,那么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其利用职务便利盗卖国有资产的行为是可以构成贪污罪的。所谓“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在这种委托关系下,租赁人员对国有资产负有管理和经营的职责,其利用这种职务便利将国有资产非法占为己有,就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如果租赁人员并非受上述主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仅仅是基于一般的租赁关系取得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其身份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范围。这种情况下,其盗卖国有资产的行为可能不构成贪污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比如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总之,租赁国有企业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盗卖国有资产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其主体身份、行为方式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依据确凿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