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工程建设,但发包方一直拖欠工程款。我想直接起诉发包方来要回款项,可不太清楚这么做有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想了解一下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方的法律依据到底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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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是指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或者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下实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而发包方就是建设工程的业主,也就是出钱建设工程的一方。 在法律规定中,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方是有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这条法律规定的意义在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在很多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工程建设,却因为转包、违法分包等复杂的关系,拿不到应得的工程款。而发包方往往是工程款项的源头,有能力支付工程款。所以法律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方的权利,不过要注意的是,发包方只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发包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那么实际施工人就不能要求发包方再支付款项,而应该向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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