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原告有哪些法律依据?
我在一个诉讼案件里,觉得应该还有其他人也能作为原告参与进来。但我不知道能不能追加他们为原告,也不清楚追加原告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所以想了解一下,追加原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具体该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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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原告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原本没有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人,基于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被法院准许加入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成为共同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虽然该条文主要提及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存在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这里的当事人就可能包括应当追加的原告。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一般来说,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情形主要有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几个主体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等情况。例如,在继承纠纷中,多个继承人对于被继承的财产有共同的权利,若部分继承人已经起诉,其他继承人就可以被追加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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