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参与了一个项目的投标,现在项目结束了,我想知道招标人退还我投标保证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好依据这些去和招标人沟通,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得到保障,也清楚了解退还保证金这件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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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其主要作用是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明确了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时间节点。也就是说,一旦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了书面合同,在5天之内,招标人就要把投标保证金以及相应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给中标人和那些没有中标的投标人。 此外,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还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意味着如果招标人中途终止招标,那么也要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利息。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退还投标保证金是有明确法律要求的。当投标人按照规定参与投标后,在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时,就有权要求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相应利息。若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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