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费由被告承担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法律领域,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委托律师产生的代理费由委托方自行承担。不过,在特定情形下,法律支持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情形及其对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是合同约定情形。当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发生纠纷,败诉方需承担胜诉方的代理费,那么这种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合同中的这种约定属于双方的意思自治范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比如在一些商业合作合同中,双方就可能会有这样的条款。 其次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里的合理开支就包括了律师费等代理费。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也有类似规定,在商标和专利侵权案件中,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也可要求侵权方承担。 再者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里的必要费用就包含了代理费。当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债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维护自身权益时,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 还有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在这类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等,给对方造成损失,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代理费。 综上所述,在符合上述特定情形时,代理费是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