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是一项受到严格法律规范的活动,在防城港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其设立许可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保安服务行业的重要法规。该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这里所指的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包括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此外,《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也对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等程序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根据该办法,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对于防城港当地而言,除了上述全国性的法规和规章,可能还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这些地方性的规定也是设立保安服务公司需要遵循的法律依据的一部分。比如,可能会在场地要求、人员资质的细化标准等方面作出更符合当地实际的规定。因此,在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时,不仅要熟知全国性的法律规定,还要了解防城港当地的相关政策要求,以确保申请能够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