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发放的福利费算不算是收入?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单位每个月都会发一些福利费,像节日礼品、补贴之类的。我不太清楚这些福利费到底算不算我的收入。因为涉及到一些税务和收入统计的问题,所以想弄明白单位发放的福利费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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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单位发放的福利费通常是算入个人收入的,但情况较为复杂,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收入”和“福利费”的概念。收入,简单来说,就是个人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经济利益。而福利费是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不过,这里的福利费是有特定范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进一步解释,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是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是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是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所以,一般情况下,如果是符合规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福利费,就不算作应税收入;而如果是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等超出规定范围的福利费,就需要计入个人收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总之,单位发放的福利费是否算收入,要结合其性质和相关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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