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定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贪污受贿定罪在我国有着明确且严格的法律依据。下面我们分开来看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相关法律判定。 首先是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通俗来讲,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相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自己手上的职权,用不正当的方式把公共财物或者国有财物据为己有,就可能构成贪污罪。 关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分别对应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三百万元以上。 接下来看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简单说,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方便,主动找别人要钱,或者收了别人的钱然后帮别人办事,就可能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和贪污罪类似,也是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来处罚。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形的,也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些特定情形包括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等。 总之,贪污受贿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我国法律对其进行了明确的定罪和量刑规定,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