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精神损失费,也被叫做精神损害抚慰金,它是指当自然人的人身权益或者某些特定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遭受精神痛苦,而由侵害人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赔偿。 在我国,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有很多。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也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就从基本法的层面上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既包括人身权益受损,也包括特定财产权利受损。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该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这些因素综合起来,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确定精神损失费赔偿数额提供了参考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有不同的把握。例如,经济发达地区可能在赔偿数额上相对较高,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会低一些。但总体来说,都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