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多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在研究刑法时,看到很多条文里提到“多次”这个词,比如多次盗窃、多次抢劫等,但不太清楚“多次”在刑法上是怎么界定的,也不知道有哪些法律依据能明确这个概念,希望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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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中,“多次”这一表述较为常见,它在不同的罪名里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和法律依据。 从概念上来说,“多次”指的是三次及三次以上的行为。这里的行为要求每次都要符合相应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并不要求每次行为都达到犯罪既遂的标准。 以盗窃罪为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这里强调了时间范围是二年内,而且盗窃次数达到三次以上,就满足了“多次盗窃”的条件,即使每次盗窃的财物价值可能没有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可能构成盗窃罪。 再看抢劫罪,虽然刑法没有明确对“多次抢劫”的次数和时间间隔等作出详细的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三次以上(包含三次)的抢劫行为就属于“多次抢劫”。“多次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在寻衅滋事罪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这里的“三次以上”就是对“多次”在寻衅滋事罪中的具体量化,一旦满足该条件,处罚也会相应加重。 综上所述,“多次”在刑法不同罪名中的法律依据既有具体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有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它们共同构成了刑法上“多次”的法律依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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