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取担保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法律领域,未收取担保费这一情况是有其合理性和相应法律依据的。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担保费的概念。担保费是担保机构为客户提供担保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从本质上讲,担保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通俗来讲,就是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内容,包括是否收取费用以及费用的具体数额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也就是说,担保合同的订立方式多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担保的具体事宜。如果在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担保费或者明确表示不收取担保费,那么这种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进一步强调了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自主性。所以,在担保关系中,担保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收取担保费。比如,担保人可能基于朋友关系、合作情谊等因素,自愿为他人提供无偿担保。这种情况下,未收取担保费是合法且受法律保护的。当出现纠纷时,只要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关于不收取担保费的约定,无论是书面约定还是口头约定(如果有相关证据证明),那么未收取担保费的行为就是有法律依据的。另外,从公平原则来看,如果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没有收取费用,那么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其要求债务人偿还因担保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如,担保人因履行担保责任而支付了款项,其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总之,未收取担保费在法律上是有充分依据的,关键在于双方的约定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