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撤销有哪些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撤销指的是对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存在法定情形而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原本做出的处罚因为一些问题,被判定不能生效。 在我国,有不少法律条文为行政处罚撤销提供了依据。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也就是说,如果行政处罚没有合法依据、随意更改处罚的种类或幅度、没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或者执法人员没有相应执法证件等,这样的行政处罚就可以被撤销。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也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这意味着,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处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够充分,或者在适用法律、法规的时候出现错误,又或者超越了自己的职权范围、滥用权力等,当事人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可以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的。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所以,当事人还能通过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存在上述这些情况,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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