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之前涉及一个案子,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现在情况好像有变化,我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强制措施,相关的法律依据是怎么规定的。我不太懂法律,就想弄清楚自己目前的处境,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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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里,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常见的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而撤销强制措施,就是不再对相关人员采取这些强制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这里所说的“不应当逮捕”,就包括了证据不足、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撤销逮捕这一强制措施。 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这也体现了在不符合逮捕条件时,要撤销拘留措施。 另外,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是一个较为宽泛的规定,意味着只要发现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合适,不管是因为证据变化、法律适用错误,还是其他原因,都应当及时撤销或变更。 还有第七十九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当申请变更的理由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时,就可能会导致强制措施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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