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省级行政单位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和省级行政单位产生了行政纠纷,想要通过起诉来解决问题。但我不知道起诉省级行政单位有哪些法律依据,也不清楚该从哪里入手。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让我在起诉时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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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省级行政单位,首先要了解行政诉讼这一概念。行政诉讼就是老百姓或企业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通过法院来解决行政争议。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该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行政机关自然包括省级行政单位,也就是说只要认为省级行政单位的行政行为侵害了自身权益,就可以依法起诉。 对于级别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省级行政单位属于省级人民政府或其组成部门,所以一般情况下,起诉省级行政单位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也有明确规定,比如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等情况,都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省级行政单位的行政行为属于这些受案范围内,当事人就有法律依据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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