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质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手里有仓单,想拿去质押,可又不太清楚这么做合不合法,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也不知道质押过程中会涉及哪些法律规定和要求,怕自己一不小心就违规了,所以想了解一下仓单质押的法律依据具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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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它指的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凭借仓单作为质押物,向债权人设立质权,以此来担保债务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仓单质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中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这表明仓单是可以作为权利进行质押的。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仓单质押质权的设立有两种情况,如果仓单有权利凭证,那么把仓单交付给质权人,质权就设立了;要是没有权利凭证,就需要办理出质登记,质权才设立。 另外,《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二条规定,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保障了质权人的利益,当仓单对应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时,质权人有相应的处理方式。 在仓单质押的过程中,这些法律条文保障了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得仓单质押活动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有序进行。无论是出质人还是质权人,都应该了解这些法律规定,以确保质押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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