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沈阳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是沈阳一家企业的负责人,最近想聘请一些外国专业人士来工作,但不清楚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具体的法律依据有哪些,也不知道要满足哪些条件,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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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这一法律规定从出入境管理的层面,强调了外国人在华工作必须获得相应许可和证件,以规范外国人在华工作的管理,保障国家的出入境秩序和国家安全。 其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93项提到“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实施机关为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附件第443项规定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机关是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这明确了相关许可的实施主体,确保对外国人来华工作的审批和管理有具体的责任部门。 再者,《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专家和外国人来华工作两项行政许可征求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78号)明确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机关为国家外国专家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进一步规范了审批流程和管理职责。 此外,还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例如,《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以及《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对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和细化,明确了办理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等内容;《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7)26号)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下放至市级相关部门,下放后并入“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使得沈阳当地在办理该许可时有了明确的权限和依据。 总之,沈阳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着明确且完善的法律依据,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都应当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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