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是商洛一家企业的负责人,最近想聘用一些外国员工,所以想了解下在商洛市进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审批具体的法律依据都有哪些,好确保我们的聘用流程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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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审批主要有以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明确了外国人在华工作需要取得相关许可和证件的基本要求,保障了我国就业市场的规范和秩序。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附件第93项提到“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实施机关为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附件第443项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机关是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该规定明确了相关许可的实施主体,使得审批工作有明确的责任部门。 《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专家和外国人来华工作两项行政许可征求意见的函》表明,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审改办决定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国家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由国家外专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这一整合优化了审批流程,提高了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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