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是什么?
我想深入了解环境公益诉讼。我不太清楚环境公益诉讼背后是基于什么样的法理依据才建立起来的,感觉知道法理基础能更好理解这个制度,所以想问问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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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通俗来讲,就是为了保护大家共同的环境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它的法理基础包含多个方面。 首先是公共信托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像空气、水、土地等环境资源是属于全体公众的,政府就像是这些资源的受托人,有责任管理和保护好它们。如果环境遭到破坏,受托人没有尽到责任,公众就有权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政府履行职责,维护公共环境利益。我国虽然没有明确以公共信托理论为立法依据,但在实践中,政府对环境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职责体现了类似的理念,例如《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其次是公民环境权理论。公民环境权指公民享有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当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民的环境权就可能受到侵害。因此,公民基于自身的环境权,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维护自己和公众的环境权益。虽然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公民环境权,但在一些法律条文中体现了对公民环境相关权益的保护,如《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为公民环境权的保障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再者是权力制衡理论。环境问题涉及多个利益主体,政府在环境管理中可能存在权力滥用或不作为的情况。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对政府的环境管理权力进行监督和制衡,防止权力的不当行使。通过司法程序,对政府的环境决策和管理行为进行审查,促使政府依法履行环境管理职责。《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规定,为对政府环境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提供了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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