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诉讼保全,简单来说,就是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目的是防止当事人在判决前转移、隐匿或损毁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 在我国,诉讼保全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该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诉讼保全的具体操作流程、担保方式、保全范围等方面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诉讼保全制度。例如,该规定明确了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范围,以及不同情况下担保的具体比例等内容,使得诉讼保全在司法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 总的来说,诉讼保全的法律依据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时也确保了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和生效判决的有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