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退房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在购房过程中,退房是一个比较复杂且涉及诸多法律问题的事情。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购房者退房的法定条件。
首先是开发商违约。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这就构成了逾期交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般购房合同中会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达到一定期限(比如90天),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也就是可以退房。
其次是房屋质量问题。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此外,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也有权要求退房。
再者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变更房屋的规划、设计,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 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还有就是开发商的欺诈行为。比如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从而实现退房。
最后是购房者无法办理贷款。如果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银行贷款,比如开发商提供的资料不齐全等,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总之,购房者在考虑退房时,一定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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