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是怎样的?

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感觉自己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必要,但不太清楚行使这个权利后会产生什么法律效果。比如我通知对方后,对方没回复或者没采取措施,后续会怎样?法律对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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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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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它的法律效果。 首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当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先履行方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就好比两个人约定交易,先交货的一方发现后付款的一方可能付不出钱了,那么先交货的一方就可以暂时不交货。 其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需要及时通知对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是为了让对方知晓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情况,并且给对方一个说明情况或者提供担保的机会。通知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比如书面通知、邮件通知等,但要保证能够有效送达对方。 然后,如果对方提供适当担保,那么先履行方应当恢复履行。这是因为对方提供了担保,意味着先履行方的债权有了保障,此时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例如,后履行方提供了银行保函或者其他有价值的担保物,先履行方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也规定了,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对先履行方权益的进一步保护,因为对方既不能恢复履行能力又不提供担保,说明对方很可能无法履行合同,先履行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总之,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是为了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使后履行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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