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所签订的书面协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法律效力。 首先,离婚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其生效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在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之前,离婚协议虽然成立,但并不生效。只有当双方成功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才开始产生法律效力。这就好比我们约定做一件事,只有满足了特定的条件,这个约定才会真正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其次,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离婚协议生效,夫妻双方都必须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例如,在财产分割方面,如果协议约定了某套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就应当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子女抚养方面,一方按照协议承担抚养费用,另一方则应当保障对方的探视权等。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再者,离婚协议一般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涉及夫妻债务等问题时,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债务的承担方式,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有共同债务,离婚协议中约定该债务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并不知道这个约定,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承担了债务的一方可以根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最后,如果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的真实意愿,防止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迫使另一方签订不公平的协议。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它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和救济途径。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夫妻双方应当谨慎对待,确保协议的内容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愿,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