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我开了一家食品加工厂,办下来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发现有正本和副本。我不太清楚这两个本子在法律上的效力是一样的吗,会不会因为是副本效力就低一些呢?在使用的时候有什么区别吗?我想了解一下它们具体的法律效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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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是食品生产者合法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凭证,它分为正本和副本,二者在法律效力上是完全等同的。 从法律概念上讲,法律效力指的是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对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而言,无论正本还是副本,都代表着食品生产者获得了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能够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当食品生产者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向监管部门、合作方等证明其合法生产资格时,正本和副本都具有同等的证明作用。 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二维码。这些内容在正本和副本上都会明确标注,并且具有相同的法定记载效力。监管部门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活动时,认可正本和副本所证明的食品生产许可信息。 虽然二者法律效力相同,但在实际使用中有所区别。正本的尺寸较大,一般要求悬挂在食品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以便公众和监管人员能够直观地看到该企业具备合法的生产资质。而副本尺寸较小,便于携带,食品生产者在办理一些业务,如外出参展、与供应商洽谈合作等情况时,可以携带副本出示,以证明其生产许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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