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发出某种信息,目的是吸引别人来主动和自己谈生意、订立合同。比如常见的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从法律性质上看,要约邀请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它和要约不同,要约一旦被对方接受,合同就成立了,双方都要受合同约束。而要约邀请只是一种引诱他人发出要约的行为,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一般不需要承担合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虽然要约邀请通常不直接产生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它也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果要约邀请的内容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宣传等情况,就可能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受欺诈方还可以要求欺诈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要约邀请中的内容构成了允诺,并且相对人对此产生了合理信赖,那么发出要约邀请的人可能需要承担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责任。例如,商家在广告中明确表示“数量有限,先到先得”,消费者基于此广告前往购买商品,但商家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商品,这种情况下商家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总之,要约邀请一般不具有直接的合同法律效力,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会引发其他法律责任。在商业活动中,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应当确保其内容真实、准确,避免因不当表述而引发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