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确认的第三人债权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在探讨离婚协议中确认的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概念。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而第三人债权,指的是在这份协议中涉及到的,夫妻双方之外的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离婚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意思表示,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离婚协议中确认的第三人债权,只要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生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在离婚协议中确认第三人债权时,如果夫妻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同时该债权的确认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确认行为就是有效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中对第三人债权的确认,本质上是一种债权债务的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虽然离婚协议确认了第三人债权,但第三人并非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其不能直接依据离婚协议向夫妻一方主张权利。 不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第三人对该债权予以认可,那么该债权的约定就对夫妻双方和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第三人履行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第三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如果离婚协议中确认的第三人债权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离婚协议中确认了第三人债权,夫妻双方应当诚实守信,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同时,第三人也应当及时关注自己的权益,在必要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离婚协议中确认的第三人债权具有法律效力,但具体的效力认定和实现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