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从高到低是如何排序的?
在我国,法律效力从高到低有着明确的排序。
首先是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是国家的总章程,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等根本性问题。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就好比一座大厦的基石,其他法律都要以宪法为基础来制定,不能违背宪法的精神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次是法律,这里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它是对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具体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它们在各自的领域内发挥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再次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主要是为了执行法律的规定或者履行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定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就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它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然后是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 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需要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们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最后是规章,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章的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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