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是怎样的?


法律的效力等级,简单来说就是不同层级的法律在适用时谁更优先、更管用。在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有着明确的划分。 首先是宪法,它处于最高的效力等级,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他所有的法律、法规都不能和宪法相抵触。这就好比是一座大厦的基石,其他法律都要基于宪法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接着是法律,这里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一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法律相抵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它们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后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它通常是为了执行法律或者履行国务院的行政管理职权而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需要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