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受理后会产生哪些法律效果?


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这一法律事实所引起的一系列法律后果。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对债务人的约束。自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起,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以下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有明确规定。 其次,对债务人财产的影响。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这是为了保障所有债权人能在公平的基础上受偿。例如,在破产受理后,债务人不能再单独对某一个债权人进行清偿,不然就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若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再者,对合同的影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另外,对相关诉讼、仲裁程序的影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最后,对债权人的影响。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