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必须具备哪些法定要件?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的一种法律现象。以下详细介绍其必须具备的法定要件。 首先,必须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这里的无处分权人,通常是指对票据没有合法权利进行处分的人。比如,某人通过盗窃等非法手段获取了票据,然后将其转让,此时该盗窃者就是无处分权人。如果是从有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那就属于正常的票据流转,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精神,只有在从无处分权人处受让票据时,才需要考虑善意取得制度。 其次,受让人必须是善意的。所谓善意,就是指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让与人是无处分权人。如果受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让与人没有处分权,却仍然受让票据,那就不能构成善意取得。例如,受让人在受让票据时,发现让与人神色慌张,且票据来源不明,但仍然接受了票据,这种情况下就很难认定为善意。判断是否善意,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交易的环境、交易的价格等。 再者,受让人必须是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在我国,票据的转让主要通过背书和交付两种方式。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如果票据的转让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背书形式,比如背书不连续等,就可能影响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交付则适用于无记名票据,只要将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票据权利就发生转移。 最后,受让人必须给付了相当的对价。对价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在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中,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才能取得票据权利。例如,甲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金额从乙处受让票据,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不被认定为支付了相当的对价,从而不能构成善意取得。依据《票据法》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善意、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取得以及给付相当对价这几个法定要件,才能构成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这样的规定既保护了善意受让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票据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