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别除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破产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或者法定特别优先权的债权人,可不依破产程序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法律特征。
首先,破产别除权具有优先性。这意味着在破产程序中,别除权人可以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就特定财产获得清偿。比如,甲企业破产,乙对甲企业的某一特定设备享有抵押权。在破产清算时,乙可以就该设备的变现价值优先受偿,而普通债权人只有在别除权人受偿后,才能就剩余财产进行分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次,别除权以特定财产为标的物。别除权的行使仅限于设置了担保的特定财产或者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特定财产。如果担保物灭失或者优先权所指向的特定财产不存在,别除权一般也随之消灭。例如,抵押的房产因自然灾害毁损,抵押权人就无法再就该房产行使别除权。
再者,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别除权人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单独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在破产宣告后,别除权人可以直接向管理人主张权利,要求就担保物或法定特别优先的财产进行变价受偿。这与普通债权人需要通过债权人会议等集体清偿程序来实现债权是不同的。
另外,别除权的权利基础是担保物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 质权和留置权等。法定特别优先权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些权利基础是别除权产生的依据。
最后,别除权的行使受破产程序的适当约束。虽然别除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在破产程序中,其行使也要受到一定限制。比如,在重整程序中,别除权人的权利行使可能会受到暂停等限制,以保障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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