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下面来详细介绍其法律特征。 首先,债权人代位权具有法定性。这意味着债权人代位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不需要当事人之间进行约定。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 其次,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代位性。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不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例如,甲欠乙钱,丙又欠甲钱,当甲怠于向丙追讨欠款时,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丙主张权利。 再者,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从属性。它从属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代位权的存在是以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为前提的,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同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也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比如,债权人的债权是10万元,那么其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所获得的利益也不能超过10万元。 另外,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具有法定性。债权人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行使代位权,而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这是为了确保代位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债权人滥用权利。只有通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才能确定债权人是否有权行使代位权以及代位权的具体范围和效力。 最后,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具有限定性。代位权的客体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但该债权必须是合法、到期且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能作为代位权的客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