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定金合同的法律特点有哪些?

我最近打算签订一份定金合同,但是不太清楚它有什么法律特点。我担心自己在合同中权益得不到保障,也怕不了解这些特点会陷入一些法律风险。所以想知道定金合同到底有哪些法律特点,以便在签订时心里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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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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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在商业交易和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定金合同的法律特点。 首先,定金合同具有从属性。从属性意味着定金合同不能独立存在,它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也就是说,必须先有一个主合同,定金合同才能成立。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双方又签订了定金合同。在这个例子中,房屋买卖合同就是主合同,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那么定金合同也会随之无效或者被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定金合同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因此适用这一规定。 其次,定金合同具有实践性。实践性强调定金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还需要实际交付定金。只有当一方实际交付了定金,定金合同才生效。例如,甲和乙约定甲向乙支付定金以购买一批货物,但甲一直未支付定金,那么此时定金合同并未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这就表明了定金合同的实践性特点。 再者,定金合同具有预先支付性。预先支付性是指定金必须在合同履行之前交付。其目的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给双方当事人一种心理上的约束。还是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例,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后,通常会按照约定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给卖房者,以此来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和决心。 最后,定金合同具有双重担保性。双重担保性体现在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担保作用。对于交付定金的一方来说,如果其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对于收受定金的一方来说,如果其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体现,它通过这种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都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总之,了解定金合同的这些法律特点,对于在签订和履行定金合同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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