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我买了份保险,想了解我和保险公司签的这份保险合同有啥法律特征。这些特征会影响我在合同里的权利和义务,我就怕自己有啥没搞明白的地方,以后出问题,所以想弄清楚保险合同到底有啥特别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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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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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法律特征: 首先,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这意味着合同双方都有相应的义务。通俗来讲,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保险合同就是双方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双务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对应。 其次,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是为了获得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障,这体现了一种对价关系。就像我们去商店买东西要付钱一样,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从而获得保险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交换体现了保险合同的有偿性。 再者,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的意思是合同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后,是否会发生保险事故以及何时发生是不确定的,保险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是不确定的。例如,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购买了车辆保险,但车辆是否会发生事故是无法预知的。一旦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能需要支付远远超过保险费的保险金;如果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种不确定性是保险合同射幸性的体现。 另外,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通常是由一方预先拟定,另一方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一般是由保险人预先制定的,投保人通常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这些条款,而很难对条款内容进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保险人有义务对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以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 最后,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活动中,双方都应当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要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保险人也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有偿、射幸、格式和最大诚信等法律特征。这些特征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保险合同的法律框架,对于规范保险活动、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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