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居间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我最近接触到了居间合同,但不太清楚它的法律特征。我想了解一下,居间合同在法律层面有什么独特的地方,这些特征对合同双方有什么影响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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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间合同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居间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的法律特征。 首先,居间合同是一种提供服务的合同。通俗来讲,居间人(也就是提供居间服务的一方)的主要任务是为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进行交易牵线搭桥,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在其中进行媒介服务。比如房产中介公司,他们的工作就是为买房者和卖房者提供交易机会,促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就是典型的居间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里的中介合同其实就是我们所说的居间合同。 其次,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居间人在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委托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这是因为居间人付出了劳动和专业服务,理应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不过,如果居间人没有促成合同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居间人虽然不能拿到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一些必要的费用,比如为了寻找交易机会而产生的交通费用等。 再者,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这意味着只要委托人和居间人就居间服务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就成立了,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例如,甲和乙中介公司就房屋买卖居间服务达成了口头或者书面协议,合同就已经生效,双方都要受到合同的约束。 另外,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合同的形式比较灵活,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居间服务可能只是通过口头约定就开始进行了,但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建议还是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居间人有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要求居间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要诚实守信,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了解居间合同的这些法律特征,有助于合同双方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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