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个商业合作事务时,对方以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来争辩责任。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不知道该怎么应对。想了解一下它们在法律上的界定、构成条件以及产生的法律后果都有哪些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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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方面。无权代理指的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比如,小张没有得到小李的授权,就以小李的名义和小王签订了合同,这就是无权代理。而表见代理本质上也属于无权代理,但因为一些特殊情况,使得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比如,公司把空白合同交给员工,员工离职后用这份空白合同和他人签合同,他人有理由认为员工还有代理权,这就构成表见代理。 其次看构成要件。无权代理的构成相对简单,只要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即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更严格一些,除了无权代理这个前提,还要求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失的,也就是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且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同时,要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客观情形,像前面提到的持有空白合同等情况。 最后是法律后果。在无权代理中,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认,那么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如果被代理人追认了,就和正常的代理行为一样,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而在表见代理中,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要承担代理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不过被代理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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