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哪些法律特征?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它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法律特征。首先是强制性。这意味着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必须投保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如果不投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其次是广覆盖性。交强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其保障范围涵盖了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再者是公益性。交强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业务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最后是限额赔付性。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即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不同的限额适用于不同的赔偿项目。例如,在有责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较高,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相对较低。这种限额赔付的规定,既保障了受害人的基本权益,又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