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房未居住该怎么交物业费?
买了南京的新房,但是因为一些原因还没搬进去住,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物业费该怎么交。是和正常居住一样全额交,还是有什么优惠政策呢?不太清楚具体规定,希望能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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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京,新房未居住时物业费的缴纳情况如下: 首先,如果房屋还没有正式交接给购房者,那么在这个阶段,购房者无需承担物业费用,这些费用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商或者建筑商全额承担。这是因为房屋未交接,相关权益和责任还未完全转移到购房者手中。相关法律依据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其次,如果房屋已经成功交付至购房者手中,而购房者并未实际入住,这种情况下购房者仍需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 。这里的空置房指的是没有人入住的房屋。《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也就是说,一旦房屋交付给业主,业主就有责任按照约定交纳物业费。 另外,具体收费比例由当地物价局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在各大城市中,此项比例通常介于百分之七十至九十之间。并且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如果觉得物业公司收取金额太高不合理,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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