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先诉抗辩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我在经济往来中涉及到了担保相关的事情,听说有先诉抗辩权这么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它到底是什么,更想知道它有哪些法律特征,这些特征会对我在担保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什么影响,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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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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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通俗来讲,是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所拥有的一项权利。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只有在通过法律途径仍无法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先诉抗辩权的法律特征。 首先,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专属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明确了只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才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是没有这项权利的。 其次,先诉抗辩权具有延缓性。它并不是否定债权人的权利,也不是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只是暂时阻止债权人立即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在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之前,保证人可以以此抗辩权来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只有在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后,仍不能获得全部清偿时,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再者,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有法定的限制条件。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一是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是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在这些情况下,保证人不能再以先诉抗辩权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既保障了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在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利益方面的考量。了解这些法律特征,对于在担保关系中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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