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订立中面临哪些法律难题?


电子合同,简单来说,就是通过电子手段订立的合同,比如我们在网上购物、在线签署协议等,都可能涉及电子合同。与传统纸质合同不同,电子合同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然而,在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确实面临着一些法律难题。 首先是合同主体的身份确认难题。在传统合同订立中,双方一般是面对面或者通过身份文件来确认彼此身份。但在电子合同订立时,双方可能远隔千里,只能通过电子信息来交流。这就存在身份冒用的风险,比如不法分子可能盗用他人身份信息来订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虽然法律认可了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但对于如何准确确认合同主体身份,还缺乏详细规定。 其次是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认定难题。传统合同一般以签字或盖章的时间和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但电子合同是通过数据电文传输的,其发出和接收时间、地点的判断较为复杂。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确定数据电文的发出和接收时间,以及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或住所地,可能存在争议。 再者是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问题。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删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证明难度较大。在发生纠纷时,电子合同作为证据的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种。但对于电子数据的收集、保存和审查判断,还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如果不能妥善保存电子数据,可能会导致在诉讼中无法有效证明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另外,电子合同的格式条款问题也较为突出。很多电子合同采用格式条款,即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条款。一些商家可能会在格式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内容,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加重消费者的义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但在实践中,对于是否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争议。 最后,电子合同的跨境法律适用问题也是一大挑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合同的订立可能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当发生纠纷时,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差异,这会增加当事人的法律风险和解决纠纷的难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