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指的是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因法定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这一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对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和救济,同时对过错方起到一定的惩罚作用。 从补偿性角度来看,离婚损害赔偿是对无过错方因另一方过错行为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的补偿。物质损害主要包括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比如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财产损失。而精神损害则是指过错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带来的精神痛苦,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往往会使无过错方在情感上遭受巨大的打击,精神上承受极大的痛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就为无过错方获得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惩罚性角度来讲,离婚损害赔偿也是对过错方违反婚姻义务行为的一种制裁。婚姻关系不仅仅是一种情感关系,更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关系,夫妻双方都负有相互忠诚、相互尊重、相互扶助等义务。当一方违反这些义务,实施了法定的过错行为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通过要求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法律对其不当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体现了法律的惩罚功能,也有助于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此外,离婚损害赔偿还具有一定的预防功能。它向社会传递了一种信号,即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夫妻双方遵守婚姻义务,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综上所述,离婚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惩罚性和预防性功能,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中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维护婚姻秩序的重要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