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案件中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在离婚案件中,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性质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密切相关。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案件中的法律性质。 首先,我们要明确住房公积金的概念。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职工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由此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在离婚时,住房公积金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分割时,一般会按照平等的原则进行处理。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所以通常会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由拥有公积金账户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然而,如果住房公积金是在婚前就已经缴存的部分,那么这部分通常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总之,在离婚案件中判断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性质,关键在于区分其是婚前缴存还是婚后缴存。婚后缴存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缴存的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分割住房公积金,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