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满、伍某英诉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两河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有什么法律要点?


在郑某满、伍某英诉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两河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中,我们需要先了解行政不作为的概念。行政不作为指的是行政主体负有某种法定的作为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但却在程序上超过法定期间或合理期间消极的有所不为的行政违法行为。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行政行为就包括了行政不作为。在这个案子里,郑某满和伍某英认为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和两河镇人民政府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所以提起了诉讼。 对于判定行政不作为,一般需要从几个方面来看。首先,行政机关负有法定的职责。这是基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机关被赋予了特定的义务去做某些事情。比如,如果法律规定政府部门有保障公民某项基本生活需求的职责,那么它就必须履行。其次,行政机关具有履行职责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客观条件上是能够去履行职责的,不存在无法克服的障碍。最后,行政机关在程序上超过了法定期间或合理期间没有作出行为。例如,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一定时间内要作出答复,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还没有答复,就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 在这类行政不作为的诉讼中,原告和被告有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存在不作为的情况以及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而被告行政机关则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或者存在不履行职责的正当理由。 对于这类案子的处理,如果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行政机关确实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一般会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如果因为行政不作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行政机关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该法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总之,在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中,法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