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中法律对现役军人有哪些特殊保护呢?


在诉讼离婚中,法律对现役军人确实有特殊的保护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其担负着保家卫国的神圣职责,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往往面临着比普通人更多的风险和牺牲,因此法律给予了他们一定的倾斜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条文是对现役军人婚姻在离婚问题上的特殊保护核心条款。简单来说,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想要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得到军人一方同意的。如果军人不同意离婚,法院通常不会判决离婚。这就大大限制了现役军人配偶随意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 然而,法律也并非是绝对的偏向军人一方。这里有一个例外情况,就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所谓“重大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是指:(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也就是说,如果现役军人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重大过错行为,其配偶要求离婚时,无需征得军人同意,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此外,在涉及财产分割等问题上,虽然没有专门针对现役军人在诉讼离婚中的特殊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军人的特殊情况和实际需求,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做出合理的判决。比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对于军人的住房补贴等一些特殊的财产形式,也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处理。 总之,法律对现役军人在诉讼离婚中的特殊保护是基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和国家利益的考量,但也兼顾了公平和正义,在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非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