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是否有禁止收取施工配合费的规定?

我是一个工程项目的施工方,在项目里,有其他单位提出要收取施工配合费。我不太清楚这方面规定,想知道国家有没有禁止收取施工配合费的相关规定,要是有,具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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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配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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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配合费指的是在建设工程中,总承包单位为专业分包单位提供水、电、垂直运输、脚手架等配合工作时,专业分包单位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的费用。 目前,我国并没有直接禁止收取施工配合费的统一规定。不过,相关费用的收取要遵循一定原则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若施工配合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收取施工配合费是有合同依据的。 同时,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总承包服务费(施工配合费属于总承包服务费的一种表现形式)的项目和金额。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总承包服务费。这意味着,施工配合费的收取需要在招标和合同签订阶段有明确的约定和规范。 如果在没有合同约定或者违背公平、自愿原则的情况下强行收取施工配合费,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理收费。这种情况下,权益受损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订立、履行以及公平原则等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能也会出台一些关于建设工程费用的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对施工配合费的收取进行规范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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