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规定?


在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时,有诸多适用法律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创作者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在网络上传播以及以何种方式传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处理此类案件的重要依据。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侵权行为时,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比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等。 对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侵权人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实践中,如果发生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权利人可以通过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侵权通知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被指控侵权的网络用户也有权利进行反通知,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反通知恢复了相关内容,权利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进一步解决纠纷。 总之,在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时,法律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有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