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普通程序审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 从适用范围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除此之外的其他民事案件,一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这意味着大部分较为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会采用普通程序。 在审理流程方面,首先是起诉与受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法院会对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然后是审理前的准备。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还会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同时,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接下来是开庭审理。这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等阶段。法庭调查按照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的顺序进行。法庭辩论按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的顺序进行。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合议庭评议后作出判决。 关于审理期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在参与人员要求上,普通程序实行合议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